第十一条

有效

选举工作领导组在选举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有选举权的居民进行登记、公布;

(二)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公布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三)规定选举日期,主持召开选举会议;

(四)拟定选举办法草案,并提交选举会议;

(五)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整理选举档案,并移交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保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