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八条已废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传授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的知识和技能,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和道德品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并监督学校减轻未成年人的课业负担,保障未成年人应有的休息、娱乐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况,对有心理、生理障碍的未成年人,应当送到医疗机构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