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九条已废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生理健康教育等,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了解相关知识的,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求助,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提供有关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