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七条已废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