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不分性别,平等地对待未成年人;不得歧视、虐待和遗弃女性未成年人、残疾的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区公益服务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有益活动,但不得让其从事影响身心健康的劳作和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