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