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矫治;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不得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