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二)放任、教唆、迫使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进入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携带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等不良行为;

(三)放任、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观看、阅读、收听、搜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四)使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基于生理健康原因需要看护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委托给无看管能力者看管;

(五)允许或者放任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进入酒店、宾馆或者其他脱离监护的地方单独居住。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