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按照企业经济效益、政府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进行。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调整幅度和工资支付办法;
(三)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
(四)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五)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
(六)工资集体协议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七)工资集体协议的违约责任;
(八)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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