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