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发生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下列工资集体协商争议情形予以受理,并会同同级总工会依法调解处理:
(一)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对方拒不答复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双方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未能达成一致的;
(三)对工资集体协议内容等劳动关系事项未能达成一致的;
(四)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