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工资集体协议期限为一年,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下一年度工资集体协议,并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