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生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工会或者职工方代表负责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报送市、县(市)、区总工会备案。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