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协商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要约中应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受约方应当自接到要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