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

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