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和挪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