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等,必须持有许可证,并按《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