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费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河道两岸的城镇和村庄、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护和加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