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河道两岸的城镇和村庄、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护和加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