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费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