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