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防汛与清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拆除。影响汛期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