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防汛与清障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同级防汛指挥部,由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