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条例施行前营造的护堤护岸林木,所有权不变。需更新间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