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等;(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修建挑坝或者其他工程设施;(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五)截水、阻水、排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