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二)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

(三)种植高杆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打井、挖窑、葬坟和存放物料。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