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省内大河的护堤地宽度为: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十米至二十米;其他河流的护堤地宽度为: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五米至十米。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