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防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