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整治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城镇和村庄的建设与发展不得任意占用河道滩地。城镇和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