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城镇和村庄的建设与发展不得任意占用河道滩地。城镇和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