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禁止在游览观光区内新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本条例施行前,游览观光区内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或者设施,应当逐步搬迁或者限期拆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