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禁止在游览观光区内新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

本条例施行前,游览观光区内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或者设施,应当逐步搬迁或者限期拆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