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帮助和补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