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帮助和补偿。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