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有效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