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