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