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公民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旅客、游客进行市容环境卫生宣传。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