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由经批准设立的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处理。垃圾处理场站应当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对进场垃圾进行检查,做好登记、统计和消毒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