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镇地区居住区、单位、公共厕所等粪便处理设施应当定期清掏。公共厕所由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组织清掏;其他粪便处理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清掏,也可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代为清掏。清掏的粪渣应当密闭运输,进入城市粪便处理场站集中处理,禁止随意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