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餐饮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将餐厨垃圾自行清运或者委托专业作业单位运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理。产生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其处理方法、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