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