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向水域倾倒垃圾、粪便和非法倾倒废弃物;

(四)冲洗码头、趸船和船舶以及沿岸建(构)筑物时,将垃圾等废弃物冲(扫)入水域;

(五)随地填埋、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