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三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书,并对责任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海域环境卫生责任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与海域环境卫生责任单位签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