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