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二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及其他废弃物;(三)按照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申报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四)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