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生活饮用水源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各有关单位有保护下游和辖区外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