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当地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实行监测结果报告和公示制度,并发布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