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居民发布饮用水源污染事故警报。

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启动备用水源,或者采用其他的饮用水应急供应措施。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