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居民发布饮用水源污染事故警报。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启动备用水源,或者采用其他的饮用水应急供应措施。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