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