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源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处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