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居民遵守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做好所在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支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