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1、禁止新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

2、取水井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坑、粪坑;

3、禁止采砂取土,已开挖的砂石坑必须以无害化方式回填;

4、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和输油管道通过;

6、禁止设置油库、加油站;

7、禁止建立墓地;

8、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9、禁止其他造成和可能造成地下水水源污染的行为。

(二)二级保护区内

1、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

2、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的污水灌溉农田。

(三)准保护区内

1、因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堆放场,必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

2、禁止在准保护区内倾倒城市垃圾和工业废渣。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