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